王俐智 网络拍卖合同成立规则之辩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学 堂 讨 论】

合同法 • 合同成立 • 网络拍卖合同成立规则之辩


引言:近年来,随着网络交易的普及和形式创新,具有悠久历史的拍卖也进入网络,形成了网络拍卖这种新的交易形式。网络拍卖具有交易成本低、竞买人范围广等诸多优势,借助淘宝网、京东网等大型网络平台的优势,网络拍卖在网络上已经全面铺开。但目前,关于网络拍卖的学术研究、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则都非常有限,笔者拟从合同成立的角度入手,对有限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讨论网络拍卖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则。


一、定性:网络拍卖是拍卖吗?


一)《拍卖法》的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十条:。



解析:网络拍卖符合公开竞价和最高应价者得之的拍卖形式的基本特征。因此,网络拍卖是否属于《拍卖法》中的拍卖,关键要看网络拍卖中是否有拍卖人。对这一问题的判断需要从网络拍卖的类型中甄别。


   (二)网络拍卖的分类


根据网络拍卖中当事人的不同,网络拍卖可以分为委托网络拍卖和自行网络拍卖。


   1.委托网络拍卖


委托网络拍卖是指以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作为媒介,拍卖人接受拍卖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对标的有处分权的人(即委托人)的委托,依据法定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以自己名义主持的在线拍卖,此种网络拍卖实际上是传统拍卖在网络上的延伸。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的网络拍卖是委托网络拍卖。


委托网络拍卖的当事人:委托人(出卖人)、拍卖人(拍卖公司)和竞价人,具备《拍卖法》规定的三方当事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为网络拍卖提供平台服务。


结论:委托网络拍卖由拍卖人参与并主持,符合《拍卖法》的规定。因此,其成立规则也应该参照拍卖法,以拍卖师的类似落槌的方式为承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自行网络拍卖


自行网络拍卖则是指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仅为拍卖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对标的享有处分权的人(即卖家)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家通过上网进入该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卖家与最高竞价人成交的网络拍卖方式。淘宝网络拍卖主要是自行网络拍卖,包括司法拍卖、资产处置和珍品拍卖。


、竞买人和平台。《阿里拍卖规范》第三条【入驻条件】:。


(2)珍品拍卖中的当事人也没有《拍卖法》中的拍卖人。《竞拍服务协议》第四条【定义】:4.1、拍卖是指卖家以拍卖方式发布拍品,采用公开竞价形式,由竞拍成功者最终获得拍品的交易方式。


(3)资产处置中的当事人:



A.资产处置单位:

a.事业法人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城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局等。

b.战略合作机构。银行、产权交易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等。


B.拍卖行及其他商业机构:

入驻基本条件:

a.企业的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以上;

b.提供行业相关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拍卖许可证(涉及拍卖行须提供)等其相关证件的清晰照片或者彩色扫描件或者复印件盖红章;

c.具有不低于三年的资产处置经验。


根据笔者的统计,淘宝资产处置入驻机构252家,其中拍卖行60家。


(三)案例讨论


思考: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在拍卖中处于什么地位?案件是否适用拍卖法?


案例一:

刘文彦与武汉鼎尚臻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鼎尚公司系在被告淘宝公司交易平台上开设店铺的经营者,其使用的淘宝账号名称为“云南润志”,被告陈潇潇系被告鼎尚公司的财务人员。2015年7月23日,原告通过手机淘宝客户端,在淘宝拍卖会以19100元的价格拍得被告鼎尚公司出售的“老坑冰糯种紫罗兰超大福瓜挂件37.93克”翡翠挂件一枚,并于次日支付了价款。2015年7月25日,原告收到该商品,认为商品实物与网页上展示的颜色严重不符,要求退货,但被拒绝。原告即申请被告淘宝公司人员(淘宝小二)介入处理,但未果,。


系争商品系通过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淘宝拍卖平台”进行交易,该交易虽具有买家间相互竞价等拍卖的形式特点,但被告淘宝公司仅提供互联网竞价技术及信息展示发布的平台服务,,,且原告与被告鼎尚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二:

刘艳君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4日原告参与了卖家为"国际华林",商品为"艳湖含得超级豪华!完美老糯种满绿浓艳绿翡翠厚装宽边手镯送证书"的玉手镯的竞拍,2009年5月21日22:41分28秒原告最终出价280元,而另一买家"n*n"在同一时刻出价300元,该玉手镯的最终成交价为300元。2009年5月15日原告参与了卖家为“玉都珠宝”,商品为“传世翡翠!绝美满绿正阳绿起荧光老冰糯精美细雕玉怀古 A货送证书”的玉挂件的竞拍,2009年5月22日18:25:20原告最终出价73元,而另一买家"wgqong"于2009年5月22日21:38:22最终出价103元,该玉挂件的最终成交价为103元。当天淘宝网对原告的竞拍押金5元给予解封。


被告提供的是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不是竞拍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交付竞拍商品,缺乏法律依据。即使按照《淘宝网竞拍规则》,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系统出错,导致其竞拍成功未能付款,对此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节事实,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并不是涉案两件玉器的最高出价者,原告最终并未竞拍成功。况且即使被告系统确实出错,由于被告向会员提供的是免费的网络服务,并未向原告收取费用,原告要求其基于系统出错承担责任,不符合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原则,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结论


根据淘宝网络拍卖平台的相关规则以及淘宝拍卖相关的案例的裁判观点,笔者得出如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网络拍卖平台只提供电子服务,自行网络拍卖没有拍卖人,因此不应适用《拍卖法》。


结论二:落槌成交的规则在自行网络拍卖不适用。由于平台不是拍卖的当事人,因此平台的行为不能决定合同的成立。判断合同成立只能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中寻找。


这两个结论是本文讨论自行网络拍卖的成立规则的逻辑前提。


二、成立:自行网络拍卖形式的买卖合同,合同何时成立?


网络委托拍卖中,由于有拍卖人的参与,拍卖师在网络上主持拍卖活动,与现场拍卖并无区别,合同成立由拍卖师已特定的形式确定,因此我们主要讨论自主网络拍卖。


(一)学理:极少讨论


网络拍卖出卖人刊登拍卖的意思表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该首先以其刊登拍卖网页上的信息是否有直接明确表示受约束之意来判断。


若卖方没有为要约的意思(比如设有保留价的限制),应该理解为要约邀请,而以应买人的出价才为要约,卖方的卖定表示为承诺,卖方如果认为出价不足,不做出卖定的意思表示,这时由于欠缺承诺,合同无法成立。


若卖方明示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订约,除另有保留之外,应视为要约,出价最高的应买行为则为承诺,买卖合同因此成立。


(二)司法实践:没有检索到相关的国内案例


德国ricardo.de案


基本案情

卖方在德国著名拍卖网站将其福特汽车以一元起标价、不设定拍卖底价的方式刊登拍卖表示。拍卖结束时间将至,卖方认为买家的标价太低达不到预期的出售价格,因此主张自己意思表示错误,撤销其意思表示。


,出卖人这种设定一元起标价的拍卖方式意图究竟是其意思表示错误还是为了以低价吸引更多竞买人加入竞买的行列,实在难以确定。但是观察一般拍卖的特征,拍卖具有投机性、高风险性以及射幸性的特点。因此,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网络拍卖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出卖人这种在刊登拍卖表示时设定一元起标、未设定低价的行为应认为出卖人刊登拍卖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其欲与拍卖结束之前的最高出价人签订合同。在拍卖结束时,最高出价者所做出的出价行为是承诺,买卖合同在这时成立,合同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出卖人不得任意行使撤销权。


(三)淘宝平台规则


珍品拍卖之竞拍成功:如果在拍卖结束前2分钟内,您的出价排在第一位,并且没有其他用户继续出价,则您将获得该拍品。请在72小时内完成支付,否则系统自动关闭交易,您的竞拍保证金将赔付给送拍机构。


买家帮助之拍卖保留价的定义:在拍卖结束时,如果所有的出价记录都没有达到(并超过)保留价,则该次拍卖不成立;在拍卖进行中,只要有一笔出价记录达到(或超过)保留价,则该次拍卖成立,在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者将获得商品。


司法拍卖:若拍卖结束时您的出价为最高价且满足以下条件,则您可最终获得该标的物:1)拍卖:该标的物至少2人报名,,。


(四)网络拍卖合同成立规则的总结


观点1:区分有保留价和无保留价


无论是从学理上、判例上还是平台规则上,网络拍卖合同的成立(拍卖成交)都应当区分有保留价的拍卖和无保留价的拍卖。


在无保留价的网络拍卖中,出卖人应当与规定时间内的最高应价成交,此时,出卖人已经没有是否承诺的选择,最高应价应当是承诺,出卖人刊登拍卖的意思表示是要约,规定时间届至只是确定最高应价的方式,最高应价生效时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有保留价的网络拍卖中,当规定时间内最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出卖人有权取消拍卖,也就是出卖人享有是否承诺的自由,最高应价只是要约。


该观点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在无保留的网路拍卖中,在最高应价之前的竞买人的出价行为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出卖人的要约是拍品卖予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因竞买人的出价不是最高,没有满足要约条件,不是有效的承诺。


观点2:不区分有保留价和无保留价


与现场拍卖相似,在网络拍卖中,出卖人刊登拍卖的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出价是要约,拍卖时间届至,出卖人向最高竞价人弹窗或其他确认形式,表示拍卖成交是承诺。


该观点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卖家确认是承诺,卖家反悔不向最高应价发送确认通知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推出,出卖人负有向最高应价强制承诺的义务(间接强制缔约)。此观点的争议有二:一是拍卖程序中的出卖人是否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仍需讨论;二是本文讨论的自行网络拍卖并不适用《拍卖法》的规定,适用强制缔约更为曲折。因此笔者不赞同用强制缔约解释自行网络拍卖中的合同成立规则。


也有观点认为,系统自动确认拍卖成交是承诺,由于该观点与本文讨论成立规则的逻辑前提相矛盾,所以笔者也不赞同。


三、结语


网络拍卖是一个新兴的交易形式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笔者也没有检索到争议网络拍卖成立规则的国内案件,但我相信随着网络拍卖交易形成的普及、相关纠纷的增多,网络拍卖合同成立规则的问题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讨论,笔者也期待着司法实践的回应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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