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一人相续中三戒的关系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文|圆烂


不同戒体在一个人的相续中是以何种方式存在呢?有观点认为是别别他体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是一本体、不同反体的关系。本文针对《俱舍论》及《三戒论》的观点展开论述,分别阐明他体观点的不合理性,阐述本体转依、自体不混观点的合理性,并归结本体转依、自体不混的含义,最后说明本体转依、自体不混对修行的作用。


关键词:别别他体;一本体;不同反体;本体转依;自体不混


01

《俱舍论》的观点

《俱舍论》主要介绍小乘的见修行果,其中的三戒指的是居士戒沙弥戒比丘戒。《俱舍论》云:“所谓八种别解脱,实际戒体唯有四,除名称外无变故,彼等异体不相违。”居士戒、沙弥戒、比丘戒这三种戒,这三者是他体的关系,在一个人的相续中以不相违的方式存在。那么,具体是如何存在呢?

 

《俱舍论颂疏》云:“问:若从近事,受勤策戒,复从勤策,受苾刍戒。此三律仪,为由增足远离方便,立别别名,如只金钱加一名双,或五钱上,加五名十,十上加十,成二十耶?为此三戒,其体各别,具足顿生?答:三种律仪,其体各别,具足顿生故。于苾刍身中,有二百六十五戒,俱时而转。”根据《俱舍论颂疏》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在居士戒的基础上,受了沙弥戒,又在此基础上,受了比丘戒。这三种戒,是在一种戒的戒条上逐次增加,而安立了别别的戒名吗?就好像是一个金钱又加一个,就成了双金钱,或者是五钱上又加了五,就叫做十钱;十钱上再加十,就成了二十,是这样安立的戒名吗?还是这三种戒,他们本体各不相同,同时生起?是这两种的哪一种情况?对此的回答是,三种戒的本体各不相同,是同时具足顿起的。在一个比丘的相续中,有二百六十五条戒,它们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居士五戒、沙弥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条戒,在一位比丘身上,同时具足,共有二百六十五条戒。

 

三种戒中都有不杀戒,还有其他相同的戒,既然都是同类,在不杀上有什么差别呢?由于受戒的因和缘有差别,就相对来说不同。“因”指的是求戒的心,本来求受五戒,因就是指求受五戒的心,其他以此类推。“缘”指的是戒师,比如五戒从一位戒师处受,十戒从其他两位戒师处受,比丘戒从另外十位戒师处受,这是指受戒的缘上有差别。由于各种戒,都是依靠因缘而发起来的,所以由因缘的差别,造成了各种戒的差别。其中,戒又叫做远离,因为远离恶法的缘故。如《颂疏》云:“由因缘别,相望有异。因谓求戒心名因也。本求五戒等,心有别也。缘谓戒师名缘,如五戒从一人受,十戒从两师受,大戒从十师受,缘有别也。以诸远离,依因缘发,故因缘别,远离有异,戒名远离,远离恶也。”

 

又论云:“若无此事,舍苾刍律仪,尔时则应三律仪皆舍,前二摄在后一中故。既不许然,故三各别。然此三种,互不相违,于一身中,俱时而转。非由受后,舍前律仪,勿舍苾刍戒,便非近事等解云:舍苾刍时,既名近事等,明知三戒俱时转也。”论中又说,假如各种戒不是他体的关系,那么在舍掉比丘戒的时候,就应该三种戒全部舍弃,前面二种戒全部摄在后面比丘戒中的缘故。但经中并没有这样承许,所以三种戒是别别他体的关系。但这三种戒,也是互不相违的,在一人的相续中,可以同时存在。并不是由受后戒,就会舍掉前面的戒,因为受后戒并不是舍前戒的舍戒因缘。也不是舍了比丘戒,就连居士都不是了。圆晖法师说,舍比丘戒的时候,还是可以称作居士、沙弥,这就说明三戒在一人的相续中同时、以他体的方式具足。



02

《三戒论》的观点

《三戒论》指明了能够证悟自性大圆满的修行之道,其中三戒是指别解脱戒菩萨戒密乘戒。《三戒论》云:“三戒一人相续中,自体不混遮需圆,本体转依德上具,应时主行要不违。”在一人的相续中,三戒的存在方式具足以下六个特点:各自反体不相混杂、遮需圆满、下戒的本体转依为上戒、下戒的功德上戒以上具的方式存在、表面相违实际不违,以及在何时何地主要需要行持上下何戒。

 

总体而言,三戒是一本体、不同反体的关系。其中,一本体是指不被烦恼所缚,不同反体是指在烦恼的对治方法上,以断除、转移、道用的方式安立了别解脱戒、菩萨戒和密乘戒。如《三戒论释》所说:“声闻乘视二谛实有存在,因而别解脱戒断除烦恼,菩萨乘了知烦恼无有自性而转变为法性,密乘将烦恼视为智慧自性而道用。三戒的方式表面看起来是各自分开的,实际上均要断除束缚之因的自相烦恼。”



03

辨析两种观点

1. 他体观点的不合理性

①一人相续中安立他体、重复的戒,与实际不符

《俱舍论》中说,一位受过居士戒、沙弥戒、比丘戒的比丘,相续中具有二百六十五条戒,是按照他体的方式叠加起来的。但是,就实际情况来说,这位比丘在护持不杀戒时,其身语意唯一是不杀众生,到底是哪一条戒律在防护自己不去杀生呢?其实,在比丘的心中,唯一想到是“我是比丘,不能行持杀生”,他无论如何都不会想到“我是居士,所以不能杀生”, 或者想“我是沙弥,所以不能杀生”,因此他的戒体早已转依为现在的戒体,不可能是三种他体的戒律同时起作用。

 

②以互不混淆成立他体,不定

前述《俱舍论》的观点,认为不同戒体在一人相续中以别别他体的方式存在,实际上是指各自的反体不同。《三戒论释》中对于“各自反体不相混杂”的解释是:“三戒,从传戒的对境、受者的意乐、受戒的仪轨均是分开这一角度而言,甚至受戒时间也是分别决定的,即便是本体转依了,但各自之反体绝不可能成为同位,因为三戒是互不混淆而存在、得而未失而分别存在之故。”由于获得前戒后并没有遇到失戒的因缘,在一人的相续中,即使受了后戒,前戒也以得而未失的方式互不混淆而存在,而这种存在方式不一定是指本体完全不同,因为反体不同也可说是互不混淆。

 

③以舍后戒仍能具足前戒成立他体,不定

《俱舍论》认为,一人舍掉后戒,之所以还能具足前戒, 是因为这些戒律是别别他体的关系,这样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因为按照反体不同来解释,也同样可以成立此种观点。


举例来说,一把宝剑被懦夫、勇士、大勇士三种人使用时,就分别成了三种人手中的宝剑。按照承认他体的观点,只有三把宝剑存在,才能保证懦夫、勇士和大勇士有可用的宝剑。当大勇士不再使用宝剑时,为了使勇士和懦夫有可用的宝剑,并不一定要另外配备两把剑,只要把大勇士的剑拿给勇士和懦夫使用就可以了。同样,对治烦恼的戒体,当密乘者不再运用时,为了说明此人仍然是比丘和菩萨,并不一定要另外存在他体的两种戒体,只要将同一戒体的两种功能——断除烦恼和转变烦恼,发挥出来就可以了。

 

④一人相续中具足三种他体的戒,本体相违

就别解脱戒、菩萨戒而言,一位菩萨比丘遇到对其他众生做极大损害的众生时,按照两种戒律的要求,分别应该不杀和以悲心杀,如果两种戒律以他体的方式存在,菩萨比丘杀生的话,就会既犯别解脱的根本戒,又没有犯菩萨的根本戒,那么到底犯没犯根本戒呢?成了无法判断。因为这两种戒的做和不做本身就相违的缘故。


但实际上,如果承许本体转依,那么在成为菩萨时,前面别解脱的戒律就已经转依为菩萨戒中的严禁恶行戒,此时只需按照上戒守护,而无需考虑下戒的界限。在别解脱戒中,由于没有悲心作为方便,杀生必然会犯到根本罪;而转依后,这样的别解脱戒已经成为大乘的别解脱戒,由于以悲心作为方便的缘故,即使杀生,也不会成为别解脱戒中的根本罪,而成为菩萨应行的学处。

 

2. 本体转依、自体不混观点的合理性

下面从理证、教证两个方面论证本体转依的合理性。


①以理证成立

小乘别解脱戒若以大乘发心摄持,将会出现三种情况:


1.未改变。这就说明发心并未对此人发生作用,此人仍旧是小乘行人,相续中不会产生大乘戒体。但这种情况不可能,以发心摄持后,此人就已成为真正的大乘行人了。

 

2.虽然不转依,但由于依靠各自仪轨而受戒,所以是互不混杂而存在。如此一来,此人相续中具足以前小乘的二百五十戒条与重新受大乘戒的二百五十戒条。此不合理性,见前文“一人相续中安立他体、重复的戒,与实际不符。”

 

3.转依,这又可以继续分析两种情况:

①未舍弃小乘别解脱戒而转依。那不可能成为大乘,原因是未舍小乘别解脱戒自本体,也就不可能存在转依。

 

②舍弃小乘别解脱戒后才转依。那以前的二百五十条戒是已舍弃还是未舍弃?如果已舍弃,就不可能具有三戒;若未舍弃,就完全可证明是转依。


由此可见,所谓的转依,是指小乘别解脱戒中的戒条并未舍弃,只是所护持的方法有所不同,因此,在“遮需皆圆”——不被烦恼所束缚这一点上,大小乘完全一致,因此可以承许是转依。


②以教证成立

《五十万真如成智续》中云:“不同石头之种类,熔化成铁铜与银,依靠真实点金剂,悉皆转变为金子,如是以心之差别,三类种性之戒律,倘若入此大坛城,则称之为金刚持。”比如三种不同种类的石头,通过熔化以后,分别变成铁、铜、银,最后依靠真实点金剂,全部都会变成金子。同样,三乘戒律虽然在发心上存在差别,别解脱戒以自利为主,大乘菩萨戒以他利为主,密乘戒则以净等无二的智慧为主,但是在趋入密乘后,全部称为金刚持的戒律。这是指趋入密乘之后,所有的戒律都已经称为密乘戒的本体。

 

又如《密行续》中云:“譬如石成铜,铜成金子相,铜时无有石,成金不现铜,持明内比丘,存在别解脱,以及菩萨戒,未宣说。”比如石头变成铜,铜变成金子,成为铜的时候不存在石头,变成金子的时候也不会显现铜。同样,从未宣说过,具足密乘戒的时候存在明显的别解脱戒,具足菩萨戒的时候有明显的别解脱戒等,因为已经转依了。

 

有人认为:本体转依后,应该只具足上戒,下戒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答:(按照《建立三戒一体论》的内容总结)虽然本体转依,但戒的自体不会混淆。原因如下:本体转依后,下戒的戒条并非已失毁,而是以较前更为殊胜的方式存在。

 

从总戒条的角度,由于大小乘别解脱戒互为异体(一本体中的异体),对于别解脱戒的二百五十条戒,除了有小乘的所护——断除烦恼之外,还应有其他的所护——以菩提心摄持而对烦恼转变的部分。

 

二百五十条戒中的任何一条戒根据是否被自他方便智慧所摄持的差别,戒的自本体分别被称为大小乘的别解脱戒。这样一来,菩萨戒的组成,就有这两部分:一是二百五十条戒中成为别解脱的所断的部分,二是被菩提心所摄持的部分。

 

别解脱戒、菩萨戒、密乘戒各自守护的内容——断除、转变、道用烦恼,这些是不同的,但是在转依时,前戒守护的功能并没有消失,因此是以一戒上加一戒的方式、不失前戒而存在。这种一戒上加一戒,不是戒条的累加,也不是单纯的别解脱戒加菩萨戒,而是类似于在别解脱戒的基础上加法——不是口法,不是手法,而是心法,也就是在别解脱戒断除烦恼的基础上,同时具足转变、道用烦恼的功能。比如,一杯水本来具足解渴的功能,在加了糖之后,解渴的功能并没有丧失,反而更加具足了甜的功能。如此一来,仪轨与戒条等,别解脱戒、菩萨戒、密乘戒三者在各自之时均分别存在,所有的这些戒从完整守护自道的角度来说是圆满的,各自反体互不混杂。就一个补特伽罗而言,可以计算说守护此条是别解脱戒、这条是密乘戒,这就是所谓的三戒金刚持。虽然三戒是如此存在的,但不是说下两戒自体存在,而是变成上戒而存在。


3. 归结本体转依、自体不混的含义

在此,按照《建立三戒一体论》的观点归结本体转依、自体不混的含义。本体转依是指在未舍下戒的基础上,在上戒的本体时而变成它的戒。所谓的转依,就是指所护戒的本体转依。比如同样的不杀生戒,按照为自利不杀生、为他利而不杀生、以方便摄持而杀生,从而成为了小乘、大乘、密乘戒。例如同是一朵花,平凡人与圣者两次供养,它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了,对此可以命名为平凡人的供养和菩萨的供养,但所供并没有不同。自体不混指的是别解脱戒、菩萨戒与密乘戒三戒各自不同,时间、对境、所依均是分开的,因而它们有差别。因此,所谓的异体,实际上是指具有别解脱戒的本体彼等之戒,在上戒时不需要舍弃下戒,二者平等存在。

 

也就是说,本体转依就代表不是反体转依。三戒的本体——不被烦恼所束缚这一点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只要改变了受戒的意乐,舍弃自利发心,保留出离心,转变为菩提心;再舍弃耽著平庸显现的心,保留利他心,转变为清净心,如此随着意乐的改变,就能对烦恼做到断除、转变和道用,而上戒也完全可以包含下戒意乐的内涵——因为已经将下劣之心舍弃的缘故,不存在一人相续中自利和利他心相违的过失。三戒是在这个本体上统一的。

    

而三戒的反体,受戒的对境、时间、仪轨是完全不同的, 这种法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实现转依,因此必须承许是以各自的反体存在于相续中。这种反体的含义,是指得而未失,心上具足这方面的功德,并不是指存在真正的实体,因此平等存在此等之戒,是指心上可以安立此等别别不同的誓愿等。



04

承许本体转依、自体不混对修行的作用

之所以三戒会出现本体转依,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内证的差别,而在戒的自本体上并没有真实的自性。按照别解脱戒、菩萨戒和密乘戒对烦恼所具有的断除、转变和道用的作用,安立了小乘行人、大乘行人和密乘行人的名称。在内证并未达到相应的境界时,去行持上乘的戒律,称为犯戒;在内证已达到相应的境界时,却不去行持该乘的戒律,也称为犯戒。因此,根据内证应该表现在外的行为宣说,就成为该层次的戒律。

 

承许自体不混,下戒在上戒中以更为殊胜的方式存在,一方面会令行者不会因为自己的内证境界而不随顺他人;另一方面,即使在行持一些超胜的行为时,也有其合理的解释。


《三戒论释》中关于“应时主行”的精要概括是这样的:“如果三戒内部互不抵触成为一致,则成为他众不信的部分等所有取舍之处当互不混杂分别圆满守护。如果内部相互抵触,有一戒称为所断的成为另一戒的所护这样相违的现象,那么要看哪一戒成为自相续所遮烦恼的对治以及不束缚相续,就行持那一戒。”这就说明,为了维护他人的信心,应主要行持下戒;为了对治自己的烦恼,应主要行持相应的戒。

    

在了知以上要点之后,修行人应努力提升自己的内证境界,从而使相续中具足更超胜的戒律;同时,对所有的戒律均应圆融受持,以此作为方便,利益有缘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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