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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顾某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年底相识,于2017年1月依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为缔结婚姻,张某某及其家人分两次向顾某某及其父亲支付彩礼12万元,并给顾某某购买黄金手镯一枚、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顾某某花费1.15万元购买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联想电脑等陪嫁物。
2017年4月,张某某与顾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顾某某返还彩礼钱及黄金首饰。
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张某某与顾某某依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主观上均有一定过错,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陪嫁物价值,由顾某某及其父亲酌情返还张某某彩礼款8万元。双方对于黄金首饰的去向各执一词,均未提交证据证实。陪嫁物是用张某某给付彩礼款所购买,可不返还。
:被告顾某某及其父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8万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顾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审理中,,将调解工作贯彻始终,经法官多次努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顾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张某某彩礼款7万元,若顾某某不能按期如数履行上述义务,则按8万元返还张某某;自此之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一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上诉人顾某某负担。达成调解协议后,顾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将7万元返还给张某某,双方的矛盾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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