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跨境电商的新课题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19-08-31 09: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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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多数讨论集中在税种的变化、税率的调整、免税限值的提高以及商品清单等方面,但是,税收新政在海关监管方面对跨境电商带来的一个重大影响却未被重视,众多跨境电商企业还没有意识到:随着新政的实施,以前从未遇到的海关稽查将来到眼前。

《海关法》规定,海关的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大类。此次新政实施之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海关的监管中,是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即,在海关监管角度,属于监管对象中的“物品”范畴。

3月24日,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就明确地将以往归入“物品”监管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在海关监管对象分类中划归“货物”类别。

按照《海关法》第四十五条和《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企业、单位实施稽查,换句话说,对运输工具和物品(包括与之相关的企业、单位),海关有权监管,但无权稽查,这也就是跨境电商多年来从未接触过海关稽查的原因所在。而新政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在海关监管对象分类中从“物品”改为“货物”的变化,使得海关对跨境电商实施稽查成为可能。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可以在货物放行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对进出口企业的财务账簿、凭证、业务单证以及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以核实进出口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属于海关的后续监管环节,主要针对放行后的货物进行监管,与前期监管部门形成互补,构建完整的监管链条。新政之后,海关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货物”进行监管,意味着在经过原来的申报--查验--交税的程序之后,之前已经完结的海关监管流程又有了延续,海关可以继续通过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的方式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监管。

海关稽查因为可以深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全面地了解资金流、货物流和单证流,因而更容易查发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海关通过对进出口企业实施稽查,查发企业的走私、违规行为并作出处理,通常采取补税、罚款以及追究企业(以罚金的方式)和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以判处刑罚的方式)的处罚。

因为稽查而受到处罚的企业还将面临企业在海关信用等级的下调,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等级越高,享受到的通关便利措施越多,等级越低,受到的限制越多。一旦因为走私等原因被降为最低等级的“失信企业”,意味着正常通关活动无法进行,企业面临“瘫痪”的境地。

跨境电商企业在新政实施之前,从来没有接触过海关稽查,由于新政的变化,今后增加了新的课题:如何应对海关稽查。对所有的电商企业而言,这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必须认真研究,防止因为应对不当而损害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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