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犯单位行贿罪被要求整改,通信人和通信企业应以此为戒!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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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鹏博士发布公告称,。


2016年11月30日,鹏博士两家全资子公司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判决犯单位行贿罪,而鹏博士迟至2018年4月26日才予以披露。


鹏博士表示,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认真整改。


相关截图:


事情需要追溯到2016年11月30日,鹏博士全资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鹏博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案件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被告单位:北京电信通、鹏博士智能

3、被告人:宋春生,时任北京电信通副总经理、鹏博士智能总经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电信通、被告单位鹏博士智能及被告人宋春生犯单位行贿罪


1、北京电信通、宋春生于2007年至2008年间,为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光纤链路建设项目和信息网络项目,先后两次给予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原处长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先后两次给予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原副处长共计人民币18万元。


2、北京电信通、宋春生于2011年至2013年间,为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备份中心建设项目,先后三次给予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技术装备处原副处长、北京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部警用技术与重大项目管理处原副处长共计人民币29.97万元。


3、鹏博士智能、宋春生于2012至2014年间,为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宽带网维护工程,先后三次给予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原副处长共计人民币76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6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16)京02刑初42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单位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被告单位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3、被告人宋春生犯单位行贿罪,,缓刑一年。


两家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各罚100万,鹏博士责令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管理部门以此为戒,强化公司内部信息收集、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而在2015年,某通信企业一审判决认定犯单位行贿罪。若二审维持原判,将被运营商取消供应商资格,今后的业务将难以为继,整个公司将陷入破产境地,员工也都将面临失业等严峻问题......


若在运营商相关业务中犯单位行贿罪,将给通信人和通信企业带来致命的后果,透过上市企业鹏博士等相关案例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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