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对这些人判刑了,每个于都人都要以此为戒,否则下场会很惨!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1
康某、庄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康某在未办理证照的情况下私设小高炉,由庄某负责联系他人提供电路板、电子电器产品、电线等原材料进行焚烧。2016年4月25日至5月6日期间,该小高炉共焚烧了291吨废旧电子产品,无任何环保设施,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直接排放、堆放,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焚烧毁坏农田面积2.7亩,林地面积5.7亩,造成经济损失7650元。

裁判结果:

,罚金五万元,向检察机关支付生态修复费765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康某、庄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严重破坏自然环境,损害居民身体健康,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官在此提醒有关企业及个人,在搞好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排放废弃物,切莫触犯环境保护的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罚!


2
袁某宏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54月, 袁某宏因担心农田旁的小樟树影响自己的农作物生长,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用镰刀将8棵野生小樟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采伐数量为8株,地径2公分的2株、地径3公分的2株、地径4公分的2株、地径5公分的1株、地径8公分的1株。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袁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予从轻处罚。,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具有珍贵的科研、观赏、经济等价值,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加大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本案中,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突出了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


3
袁某女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2年底,袁某女与他人共同商议合伙在山场开采煤矸石。20131月,为取得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袁某女假借开挖山塘发展养殖业的名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占用林地,并以此获批了1.333公顷(折合19.995亩)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之后,袁某女等人聘请他人,使用挖机、铲车采取剥山皮的方式露天开采煤矸石。经鉴定,现场采挖煤矸石占用并毁坏的林地面积为38.9亩。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某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使用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袁某女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其违法行为先后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且案发后能自愿补种林木,恢复林地植被,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他资源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公民,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切不要为了一己之私,改变土地用途,从而触犯法律。


4
赖某有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6年端午节后,赖某有趁山场无专人看守山场之机,雇请他人在山场砍伐杉树,并将杉树裁成2米长的杉原木堆放在山场上的山路边准备出售。,在现场查扣被砍伐杉原木309根。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有在该山场盗伐的309根杉原木,折合立木蓄积为8.2257立方米。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某有在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的批准,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赖某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赖某有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赖某有,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地球的心肺,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盗伐林木不仅破坏森林资源,而且触犯了国家法律,势必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砍代林木不得随意,盗伐林木更不可为。不依法砍伐林木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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