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个手镯,泗洪这对曾经的情侣两次对簿公堂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恋爱期间送的手镯,分手了,通过诉讼要回后,怎又再次起纠纷?这到底是一只怎样的手镯?事情还得从原告杜某与被告胡某的相识说起。


2017年春节前,原告杜某与被告胡某通过某征婚网站认识。很快,两人就确立的恋爱关系。在春节期间,杜某为胡某购买手镯、手机、衣服等物品,其中手机、衣物的价值分别为2599元、2346元。但是没过多久,二人便结束了恋爱关系,同时也因返还物品发生纠纷。

随后,、手机等物品或等价钱款15000元。一个月后,,胡某返还手镯,杜某对胡某返还的手镯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时杜某放弃其他物品主张并申请撤诉。这只手镯又回到了杜某的手中。


据杜某自己陈述,因为自己不戴手镯,于是想把手镯退给金店,这但是金店说不是原来的那只手镯,而且质量也和先前的不符,这只手镯仅19克,原来的手镯有40多克。于是杜某又将该手镯送往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鉴定结果为铜合金,双方发生争议,。


由于胡某将手镯返还给杜某后,手镯已经杜某确认,且之后手镯处于杜某控制管理下,杜某送检的手镯是否为胡某归还的手镯,无法确认,故仅凭杜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无法证明胡某返还的手镯与其赠与的手镯不是同一手镯。另,在此前案件中,杜某已经放弃对手机的主张,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再次起诉要求返还手机,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我院判决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杜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自网络)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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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琮翔

责编|叶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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