呕血!高州一女子发廊前捡到金手链,反要赔失主1.5万元!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8 2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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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到他人遗失物后,拾得者应当将拾得遗失物归还给失主。那么在遗失物被领取前,没有妥善保管,导致拾得的遗失物再次丢失,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呢?前段时间,劳女士拾到刘女士丢失的金链后,经失主多次请求返还原物,却皆以拾得的金链再次丢失为由拒绝归还,失主刘女士遂将其告上法庭。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案情回放

        2016年7月6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刘女士在高州市后街某发廊门前街道遗失金手链一条,被刚好路过的劳女士拾得。刘女士发现遗失金手链后,返回到该发廊附近寻找。在得知是劳女士拾获了该手链后,刘女士便多次打电话与劳女士进行交涉,要求其返还拾得的金手链,未果。当天晚上23时许,双方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本案纠纷,派出所对劳女士的女儿小丽(化名)做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中记载当天下午17时左右,劳女士在高州市后街某发廊门口捡到一条手链(不知真假的疑似金子做的手链),后来发现该手链比较轻,以为是假的,便交给家里小孩玩,大概18时左右,小孩将该手链丢失。劳女士在后来的庭审中也对该笔录内容予以认可。刘女士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女士应当返还该金手链或者按现行金价350元/克计算折价赔偿。劳女士提出该手链已经被小孩丢失,无法返还原物,而且其作为一名农村妇女无法判断该手链金属属性,以为是普通饰物,才交给小孩子当玩具玩,导致手链被丢失不是出于本意。,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劳女士具有返还拾得金手链的民事责任,但是该手链在劳女士手上再次丢失,不可能返还原物给刘女士,只能折价赔偿。,限被告劳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原告刘女士。

        劳女士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劳女士拾得金手链后,理应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寻得失主前还应妥善保管失物;但劳女士却将该贵重物品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在生活中,拾得他人遗失物随处可见,那么在拾得遗失物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者还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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