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方性理》集注译讲三“惟兹实有,执一含万.惟一含万,妙用斯浑.”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原文】惟兹实有,执一含万。惟一含万,妙用斯浑。

 

【译讲者导言】此四句仍是在讲“真一三品”中的第一品——本体,即不动品,或叫做无规定性。前面已讲过“惟兹实有”一句,这里考虑到前后紧密地逻辑关系,故再次提及。“惟兹实有”强调了绝对存在者作为存在之实在,不同于一切主观性、概念性存在以及只有依赖于他才能存在的一切“幻有”(可能存在者)。只有他才是唯一的实在,现象界千变万化的“幻有”只有依赖于他的存在,就像万千光芒都只依赖于太阳本身,实际上存在的只是太阳。紧接着,作者从一多关系的角度对实在的本体做了进一步阐发。既然真正存在的只有“真体”这一绝对的“一”,那么现象世界的“多”源于何处,它们具有怎样的存在论根源?

 

【马复初译注】只有此以其自身而成立的并非以他者而成立的真实的存在(实在,وجود حقيقىّ),一切万有都是以他而存在的,就像一切形体以其质料而存在那样,例如金子,人用它制造出器具和首饰,并说这是戒指、这是镯子,这是项链,云云。实质上并没有什么戒指、镯子和项链,而只是以这些形状成形的金子,即质料,各种形状是其形式和偶性。此处(似乎)为臆测“属性是新生者”的人留有余地,故作者以“一切属性包含于其中,就像一切数字包含于‘一’中”一句打消这一臆测。属性并不是虚无,而是没有显现,就像存在于火石中的火。因此是潜在的,当其现实地显现出来时,则被称作“行为”。


【马联元译注】只有这一存在才是真实的存在。……实际上他者的存在都是以他而成立的,就像偶性以实体而成立那样。因为一切象世(物质性,الملك)和理世(精神性,الملكوت)的事物都只是他的显化(تجلّى)和显现(ظهور),这些事物不能以自身而成立,而是要通过他才能成立,就像光芒以太阳而成立那样。对契真者而言,光芒像海市蜃楼一样是想象性的,除太阳外别无光芒,故存在实际上只是“一”。……大世界造化流行共分为十二品(即十二个逐次下降的层级。注:此句原在第一章开篇,为保持行文连贯,故置于此处),其中第一品是“真一本体”(ذات احديّة),其中蕴含一切主宰性、宇宙性、永恒无始性和永恒无终性的事态الشئونات),如其即将显现并被大见的那样。但(此处)并未显现。正因为这些事态在显现和分明之前蕴含于其中,就像一切词型在派生之前包含在词根中,并非像时空中的事物包含于时空中,也不像部分包含于整体中。因此他的一切属性在此境中是存在的,因为属性来自那些事态,尽管它们并不是在其中分明的。这一品被称为“无规定性”(لا تعيّن)、“非限定性”(عدم انحصار或“拒绝一切限定和品评”。从这一方面而言,他超越于一切描述和属性的附加,超越于一切文字和语言的指示。诗曰:

一切事态蕴含于真实者的本体中,这是众所周知的。

事态如同属性,真实者的本体就像被描述者。

你当牢记这一原则,在此境中只有真主,

没有部分,没有整体,也没有时空及时空中的一切。

图示如下:

 


是指粹的本体、真一本体,与绝对存在是异名同义词。这里将二者做了区分,是因二者是异名同义词,但这一品中所暗示的是,尽管还没有任何显现


《真境昭微》(لوائح中说:(存在之)实在就是真实者(赞他清净超绝)的本体。

 

【译讲者附说】先贤马复初对此四句的译注比较简略,他将“执一含万”中的“万”解释为蕴含在本体中而未显现、未分明的属性,为初学者省去了很多理解上的困难。而马联元的译注则更加清晰、细致,他引入了苏非学中一个及其重要的概念“事态”(الشأن)或者叫“神圣的事态”(الشأن الإلهيّ),他源自一节《》:“天地间所有的都仰求他,他时时都有事态。”(55:29)事态(شأن)一词的复数是(الشئونات)。从词源上讲,由ش ء ن个字母所组成的词根表示“期望、寻求”。在苏非学者看来,杂多的现象界的出现,是因为绝对存在者自身中就蕴含者事态(شأن),即各种内在的存在样态。在宗教文本中我们最常见的是将其称作真主的一切“凯麻俩特”(完美,كمالات),这些“事态”从本性上呼唤其自身的外在化,因此,“存在”就在无数的自身规定中将自己展现开来。

   根据马联元译注本的边注,这些事态包括主宰性事态(الالهية)、宇宙性事态(الكونية)、永恒无始性事态(ازلية)和永恒无终性事态(ابدية)。其中,主宰性事态显现出来就是尊名和属性;宇宙性事态则显现为存在于真主知识当中的万有之本质和形式,即恒定原型(الاعيان الثابتة),是下一讲中所要涉及的内容,在此不做论述;永恒无始性事态,即无始无终的主宰性事态;永恒无终性事态,即天堂和火狱以及二者之中直至永恒的一切之实在。

    需要指出的是,凯萨里(قيصري)在其《智慧珍宝注释》(شرح فصوص الحكم的导论中指出:“真实者根据他的事态而具有诸多属性和尊名。……恒定原型是尊名和属性的显现,现实之理(万有之现实本质)是恒定原型(译者注:潜在之理,即存在于真主知识中的万有本质)的显现,(现象界的)个体事物是现实之理(万有之现实本质)的显现。”但是,在这一品(本体之品)中,能考虑的只是蕴含一切事态的“一”(执一含万),他是纯粹的本体。刘智指出,“此体为古今义理所从出之原,而当此之际,则并无义理之可寻也。”(真体无着图说)因此,是“无着”,不着落一切知觉、理智、臆测、想象,甚至不着落于特殊之人的揭示和见证,因为以上这些所能认知和把握的只是属性或绝对者的自身规定,而此境仅是纯粹的本体,没有任何规定。从认识论角度讲,绝对者的自身规定是由于有限的人类意识固有的限定结果。无论有多少杂多现象的显现,绝对者本身是纯粹的“一”。绝对者所显现出的“多”不过是人的有限意识的固有功能所限定产生的结果,因此是“幻有”,真正的存在只是“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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